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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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還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 黃美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500元(計算式:
61,500元+81,000元=142,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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