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方健男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施乃文 藉設臺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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