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告乙○○
戊○○○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律師被告己○○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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