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被告丙○○住
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鄭淑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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