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