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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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小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宜小字第26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