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丁○○、乙○○間就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地目建、面積四九0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乙○○間
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四九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一五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