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4,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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