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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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497號
上訴人 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因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5,5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