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О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
簡宏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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