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㈠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上訴人總匯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男 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平定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金圍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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