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設定抵押權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張正暘 被告跳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啟峰 當事人間房屋設定抵押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台中市○○區○○路4段294-2號2樓建物、基地登記謄本,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