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林泳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輝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6,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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