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維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1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魏維靖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