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685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3、4、5、6、7、8號所示六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即本裁定附表編號3、4、5、6號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即本裁定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罪,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
5、6、7、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7月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99年11月29日│││制條例第10│3月,如│回溯前96小時│年度中簡字第3115││││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內某時│號簡易判決││││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0月26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0年2月21日│││制條例第10│3月,如││3953號判決││││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9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制條例第4│3年6月││3688號判決││││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0月上旬│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制條例第4│3年6月│某日│3688號判決││││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0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制條例第4│3年6月│往前回溯約1│3688號判決││││條第2項之││周左右某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0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制條例第4│3年6月││3688號判決│││6│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有期徒刑│99年1月間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7│條第1項之│7月│某日│3688號判決││││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83│有期徒刑│99年7月底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年5月23日││8│條第1項之│7月│某日│3688號判決││││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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