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江永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利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游敏志 、 謝宜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169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