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00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結婚,未育有子女,原告是大陸地區人民,詎婚後被告未盡家庭責任,被告幫原告辦理來台手續後,不願寄機票錢給原告,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借錢給原告,原告才得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境,惟原告入境後發現被告住處門口貼了催討債務的紙條,鄰居表示被告一個多月前就不見人影,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至今音訊全無,兩造婚姻已難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卷附書狀及筆錄所載攻擊防禦要旨。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沒有跟原告住一起,他們原來有一起住,原告是大陸新娘,她第三次過來臺灣時就找不到被告了,原告入境時是我載原告去他們住處,住處門口就貼了討債的紙條,一個鄰居說十幾天不見被告了,一個鄰居說一個多月沒有看到被告,至今都沒有被告的消息,被告喜歡喝酒、賭博,賭得都沒有錢養老婆,他太太經常沒得吃都到我家吃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而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原告是大陸地區人民,其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境後,即未見被告行蹤,迄今音訊全無,並斷絕聯絡,顯見被告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該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廖宮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