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 許金湖 相對人 張順枝
陳秋娥 張竣凱 張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郭福泰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順枝住臺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秋娥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竣凱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朝欽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辦畢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福泰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辦畢繼承登記,並於102年7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原裁定附表欄中,應增加備註欄位,內容為「張順枝、陳秋娥、張竣凱、張朝欽權利範圍各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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