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嘉性因犯詐欺、恐嚇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記載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4宣告刑記載為有期徒刑10月均係誤繕,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05號判決要旨)。查本件附表編號2至4所列之罪,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有判決書正本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界限決定之,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受刑人黃嘉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詐欺│恐嚇│詐欺│││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新臺幣9萬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9月間起至97年│95年7月間某日│95年9月間│97年4月29日│││初止││││├────────┼─────────┼─────────┼─────────┼─────────┤│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9年度偵緝│宜蘭地檢99年度偵緝│宜蘭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300號等│字第32號等│字第32號等│字第32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15│99年度上易字第2445│99年度上易字第2445│99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2445│99年度上易字第2445│99年度上易字第2445││││121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17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6號│字第1293號│字第1293號│字第1293號│││├─────────┴─────────┴─────────┤│││編號2.3.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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