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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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告 李桂英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告 顏凡裴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3年10月30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5萬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蓓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00萬元
113/8/14
113/10/29
(77/365)
5%
52,740元
合計5,052,740元(含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