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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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5號

原告 黃馨養

被告 楊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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