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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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訴人 黃語潔 (原名 黃意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エレクトロンデバイス株式会社(TOKYOELECTRONDEVICELIMITED)(即株式会社ファースト(FASTCORPORATION)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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