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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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 王璽鈞

被告 洪岳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岳廷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璽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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