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鍾晴 被告 許瀚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