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正康書局」之負責人,以販賣參考書籍為主要營業,其明知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阿志 」之成年男子所兜售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內容,係盜拷自日商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等公司所開發,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為他人未經合法授權所擅自重製之侵害上開公司著作權之電腦遊戲程式;又附表壹編號四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內載電腦程式於執行使用時(著作權受侵害部分,未據著作權人TitusSoftware告訴),在電視遊樂器螢幕上顯現之「PlayStation」商標圖樣,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權局)申請核准使用如附表貳所示之商標設計圖樣(其商標圖樣、註冊指定之商品類別、專用期間,均詳如該附表);而附表壹編號三之盜版光碟片內載電腦程式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於螢幕下方出現之「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esents」授權字樣,則係偽造新力公司表示授權、出品用意證明之私文書。竟基於販賣、營利交付及行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起,向「阿志」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代價,販入三十六片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後,將之陳列在上址店內,再以每片八十元代價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而連續販賣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兼以此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新力等公司之著作權,且同時行使燒錄於遊戲光碟片內所含如前述內容之偽造私文書,各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等前開出品、授權廠商或創作者之商業利益。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十四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當場並扣得甲○○所有供販賣所用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五片。
二、案經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訴請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告訴代理人 劉貹岩 、 徐嶸文 律師之指訴相符,且有告訴代理人所提出著作權發行文件影本五紙、附表貳所示商標註冊證影本一紙及現場紀錄一紙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五片扣案可證。又查扣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之盜版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之執行使用時,螢幕顯示附表貳所示商標圖樣、與「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esents」之授權字樣,除據告訴代理人供明在卷外,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勘驗屬實,掣有勘驗筆錄在卷,並攝有照片二紙附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明知附表壹編號一、二、三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仍意圖營利而交付,就此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而以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查扣之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經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時,則於電視營幕畫面下方會出現「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esents」之授權文字,依上開說明,自屬刑法上所稱之準私文書,被告行使無製作權人偽造新力公司名義授權之文書,使消費大眾誤為係經該公司授權而購買之,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核被告就此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而其明知附表壹編號四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而販賣,核被告就此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各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各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一罪,又其以一販賣行為而觸犯商標法、著作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前述違反商標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予以起訴,然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數量不大,犯罪時間甚短,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於八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後,已不再從事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買賣,顯見已經深表悔悟,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至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片五片,除編號四之侵害「PlayStation」商標光碟片一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外,餘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四片,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叁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五片之著作權,非屬本案告訴人所有,雖均為被告意圖營利交付之物,然因均未據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欠缺該部分違反著作權法犯罪之訴追要件,非可認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公訴人另認被告甲○○於右揭時地,向「阿志」以每片三十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壹編號四及附表叁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後,將之陳列在店內並以每片八十元之代價銷售而散布之犯行,雖亦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惟按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需告訴乃論,而被告此部分犯行雖未經告訴權人TitusSoftware、IREMSoftwareengineeringInc.、AsmikAceEntertainmentInc.、BANDAIバンダイ株式會社告訴,然因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有科刑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亦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壹(侵害著作權、商標權部分)┌──┬───────┬─────┬───┬──────────────┐│編號│遊戲名稱│著作權人│數量│備註│├──┼───────┼─────┼───┼──────────────┤│一│WORLDFANTASIS│思奎爾公司│一片││││TA││││├──┼───────┼─────┼───┼──────────────┤│二│鈴木F1(FORMUL│新力公司│一片││││A1)││││├──┼───────┼─────┼───┼──────────────┤│三│ICQ(古霧迷城│新力公司│二片│經主機執行,螢幕出現「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esents」之授權字樣│├──┼───────┼─────┼───┼──────────────┤│四│TOPGUNCOMBAT││一片│經主機執行,螢幕出現「PlaySt│││ZONES│ware││ation2」之商標│└──┴───────┴─────┴───┴──────────────┘
附表貳┌──┬────┬─────────┬──────┬───────┐│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核准字號│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存續時間│├──┼────┼─────────┼──────┼───────┤│一│新力公司│00000000號│電腦、錄有電│八十四年三月一││││PlayStation│腦程式之磁碟│日起至九十四年│││││、磁卡及光碟│二月二十八日止│└──┴────┴─────────┴──────┴───────┘
附表叁┌──┬───────┬─────┬───┬──────────────┐│編號│遊戲名稱│著作權人│數量│備註│├──┼───────┼─────┼───┼──────────────┤│一│絕命絕體都市│IREMSoftw│二片│││││areengine││││││eringInc.│││││││││├──┼───────┼─────┼───┼──────────────┤│二│SIDEWINDERF│AsmikAce│一片││││(魔鬼雄鷹F)│Entertainm││││││entInc.│││├──┼───────┼─────┼───┼──────────────┤│三│機動戰士鋼彈DX│BANDAIバン│二片││││連邦大戰 吉翁 │ダイ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