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6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世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豪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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