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24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林 燕妮 即燕妮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63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3.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9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借貸契約,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1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年12月31日後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2%計算。又依上開契約第12條第9項第6款約定,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0,637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基準利率資料表、放款利率查詢表、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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