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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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金上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選任辯護人涂芳田律師
蔡昆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程克達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峰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 律師
盧永盛 律師 林春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佳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羅閎逸 律師 許政璿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下稱被告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106年11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復自107年1月2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另自107年3月2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又自107年5月2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又自107年7月24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至107年9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9月10日訊問上揭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24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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