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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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七年度簡字第三二號原告正上純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筠淇 (董事)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所為共計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漏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物)繕本或影本一份,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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