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吳老 看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 陳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明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吳老 看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 陳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