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洪濬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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