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陸榮一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陸榮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