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日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增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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