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選任辯護人涂芳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克強 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及禁止出境、出海,且應於每週日晚上10時前至其居所轄區派出所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報到,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
二、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0年5月25日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均表示無意見,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參,另審酌本案被告所犯銀行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後仍判處有期徒刑16年,實屬非輕刑度,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認本件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未消失;併考量本案雖已審結,然被告業已提起上訴之訴訟進行程度等情,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