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永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鄒永滌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