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 全耀龍 被告 謝玉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製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13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原告於99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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