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所犯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分別與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79年12月間至80年8月初│80年2月初│├───────┼───────────┼───────────┤│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5號│80年度偵字第2725號│├───┬───┼───────────┼───────────┤│最後事│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年度││實審││訴字第415號│訴字第415號││├───┼───────────┼───────────┤││判決日│80年12月26日│80年12月26日│││期│││├───┼───┼───────────┼───────────┤│確定判│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年度││決││訴字第415號│訴字第415號││├───┼───────────┼───────────┤││確定日│81年3月2日│81年3月2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不得減刑│└───────┴───────────┴───────────┘┌───────┬───────────┬───────────┐│編號│3│4│├───────┼───────────┼───────────┤│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年6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4年2月間至85年10月11│84年1月31日前後│││日││├───────┼───────────┼───────────┤│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9962號│84年度偵字第1926號│├───┬───┼───────────┼───────────┤│最後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實審││易字第7263號│訴緝字第104號││├───┼───────────┼───────────┤││判決日│85年11月13日│85年12月17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決│案號│易字第7263號│訴緝字第104號││├───┼───────────┼───────────┤││確定日│86年1月6日│86年2月14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不得減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