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家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字第32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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