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聲請人 翁正宇 法定代理人 陳彥 分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駿逸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
聲請人至遲應於前開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其標的金額(聲請人固以起訴方式為之,惟該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核係屬非訟事件,自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核定其標的金額及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自民國
100年6月起至聲請人成年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7,500元,而聲請人係00年00月00日生,算至成年之日即116年12月27日,期間已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10年之總數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00,000元(計算式:7,500元×12月×10年=900,000元)。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本件標的之金額經核為9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聲請人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國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