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朝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朝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85,1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