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6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