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陳永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