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劉澤新
被 告 黃國益 即 黃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劉澤新
被 告 黃國益 即 黃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