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城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未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若在
市面上銷售,不但妨礙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管理,亦存
在危害消費大眾健康之潛在風險,本應從嚴論處,惟慮及被
告僅受國小教育,有其個人資本資料1紙附卷可佐,其智識
程度不高,且前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並於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反省及認
知醫藥專業之重要性,勿擅自購買未經核准之不明藥品,以
強化其法治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予諭
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
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
刑目的。
三、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
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
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
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
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
禁藥,然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且屬被告所有
而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
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許永溪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附表
┌──┬─────────┬────┬─────────┐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
├──┼─────────┼────┼─────────┤
│1│大陸天壇清涼油│18盒│共342公克│
├──┼─────────┼────┼─────────┤
│2│大陸牛寶膠囊│15盒│共300公克│
├──┼─────────┼────┼─────────┤
│3│大陸複方酮康唑軟膏│1盒│共7公克│
├──┼─────────┼────┼─────────┤
│4│大陸複方醋酸地塞米│23盒│共460公克│
││松乳膏│││
├──┼─────────┼────┼─────────┤
│5│大陸狗皮膏│8盒│共500公克│
├──┼─────────┼────┼─────────┤
│6│五塔標行軍散(1打│2盒│共81公克│
││裝)│││
├──┼─────────┼────┼─────────┤
│7│五塔標行軍散(9公│1盒│共9公克│
││克)│││
├──┼─────────┼────┼─────────┤
│8│大陸龍虎清涼油│2盒│共6公克│
├──┼─────────┼────┼─────────┤
│9│大陸三體牛鞭│12盒│共237公克│
├──┼─────────┼────┼─────────┤
│10│虎標萬金油│2盒│共38.8公克│
├──┼─────────┼────┼─────────┤
│11│大陸雲南白藥(6瓶│1盒│共141公克│
││裝)│││
├──┼─────────┼────┼─────────┤
│12│大東亞青草油│1盒│共68公克│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