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
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經原告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
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外,暨以每月0.5%計算
之違約金。被告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680
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30,680元,
及其中24,075元部分自98年11月2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網路公告電子
畫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以及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等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
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
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