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