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於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土刑秩
字第09900334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行為之一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訂
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該處分書於
民國(下同)99年9月8日作成,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明人
於同年9月20日聲明異議,未逾期間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以行為人甲○○,係土城市○○
路○段○○巷○○號5樓住戶,於96年起飼養紅貴賓狗,長期妨害
鄰居生活安寧乙又未能有效制止、經多次勸導仍未能改善,
經鄰居 劉郁苓 檢舉及警衛 李家遠 、證人 陳白珊 作證,經本分
局廣福所員警受理報案,認異議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
,處罰金新台幣2000元整,爰為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對於上開時間在其住處豢養狗隻1隻之事,並
不否認,而因狗吠聲妨害住戶安寧,案經處分機關分別於
因99年8月7日及99年9月4日狗吠聲妨害安寧前往勸導改善
,而異議人之住處乃位於大樓5樓,乃人們住宅、休憩之
處,該住戶本應本於維護全體住戶及鄰居之安寧,以利住
居生活,且該大樓並非如戶外開放式空間,1隻狗在5樓住
處,其因狗吠吵鬧聲,經處分機關於前開勸導後於99年8
月20日查訪社區警衛李家遠證稱,聲明異議人養狗已經好
幾年了,住戶都說只要有人出入電梯,狗就會吠叫,狗主
人雖有制止,但也沒有用,狗吠叫之時間並不一定,有時
候叫一、兩聲,有時候叫很多聲,該層樓之住戶都有反應
過,有移送機關之查訪調查記錄表在卷可參,堪認異議人
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
護法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於法
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其常常有將狗隻戴上口罩,並時時
提醒教育狗兒,並未製造噪音,且99年8月7日21時50分許
劉小姐報案當天,狗只叫了2、3聲,可是劉小姐又按門鈴
、又踢門,狗受驚嚇後就連續叫,聲明異議人有跟劉小姐
說,不要在門口大小聲,踢門狗就不會叫,平常狗不會亂
叫,如果有叫,制止他會馬上停,如果受驚嚇或不友善之
環境才會再叫等情為辯,尚無理由。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
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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