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楊素霞 、 黃俊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提出之帳務明細表,初貸金額360,000元部分之餘額已變更為252,000元,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001之本金部分仍請求25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附表各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是否有誤載(如附表編號002之違約金起日為民國110年4月5日起,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二)項約定,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計算違約金,以六個月計算應計算至110年10月4日止,惟債權人請求至110年10月2日止按2.669%計算,110年10月3日、4日按年息5.427%計算之依據為何?及其餘起、迄日亦同上有疑),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載,請具狀說明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