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榮賢 被告 楊金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6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魏美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