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5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勝峰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被告張睿宏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二人被訴共同傷害A5之時間「102年2月29日」均應更正為「102年2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莊勝峰、張睿宏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共同傷害A5部分,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2人被訴共同傷害A5之犯罪時間,部分有所誤繕,依前開說明,此顯為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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